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首页/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 正文

渭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农业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1-07 19:21

渭农发〔2023〕196号

渭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农业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北区管理办公室,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渭南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通知》(渭司发〔2023〕59号)要求,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我局积极探索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推进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制定了《渭南市农业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渭南市农业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6日

渭南市农业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1.初次违反本法规定; 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

1.初次违反本法规定; 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3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1.初次违反本法规定; 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1.初次违反本法规定; 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5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

1.初次违反本法规定; 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6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

1.初次违反本法规定; 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1.初次违反本法规定; 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8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1.初次违反本法规定; 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9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1.初次违反本法规定; 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