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渭南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紧紧围绕种子、兽药、农药、化肥等主要农资领域,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经营假劣农资、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并承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现将2023年渭南市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蒲城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劣质化肥案
2022年9月6日,蒲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销部经销的过磷酸钙肥料进行监督抽检,经陕西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抽样产品有效磷的质量分数、硫的质量分数不达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某农资经销部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1月9日,蒲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依法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合阳县某科技农资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3月1日,合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科技农资服务部经营的农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销的18袋“苯醚甲环唑”农药均为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某科技农资服务部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劣质农药行为、没收劣质农药“苯醚甲环唑”18袋,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临渭区某合作社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10月11日,渭南市临渭区农业农村局在工作中发现崇宁镇某化肥经销部经营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经调查,这批小麦种子是从临渭区某合作社购买的,共计100袋,该合作社将收获的小麦当作种子进行销售,其销售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某化肥经销部对该批小麦种子未进行销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临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相关内容,渭南市临渭区农业农村局对某合作社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小麦种子100袋,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蒲城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3月25日,根据“抖音”平台问题线索,蒲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蒲城县公安局在辖区某农资经销部负责人王某车中发现其经营销售的无标签农药产品。立案后,执法人员对王某询问得知该批无标签农药是其通过网购方式购买的,共购买600瓶农药产品,已销售114瓶,每瓶销售价格20元,获得违法所得228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蒲城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经销部依法作出没收假农药486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华州区某农资经营店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2023年3月17日,渭南市华州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黄腐酸钾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总养分NPK(氮磷钾)低于标示指标含量,属于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该批次肥料产品进货100袋,已销售20袋,每袋销售价格60元,总计销售收入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渭南市华州区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经营店依法作出给予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