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渭南市2024年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
二、询价内容:渭南市2024年增殖放流苗种采购20万尾。其中本地鲫3万尾、鳙鱼6万尾、黄河鲤11万尾,规格均大于10厘米。该项目采购资金为90000.00元。
三、放流苗种采购要求。
苗种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必须是市级以上水产良(原)种场,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
四、报价时间及方式
1.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18:00。报价单位请填写报价单和《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将纸质材料于2024年9月30日前寄送到渭南市畜牧和渔业发展中心,以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2.报价地点:渭南市畜牧和渔业发展中心(临渭区华山大街73号)。
3.项目联系人:孙培亮,联系电话:0913-2139986。
4.报名要求: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原件。
对本次询价如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致电联系人:孙培亮0913-2139986
五、报价反馈的附件
请在《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登记表》后附上公司营业执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资质证书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同原件材料要一致。苗种供应单位应为公布的水生生物经济放流苗种供应单位,被列入农业农村部通报的增殖违法违规供苗单位名单的不得参与询价。
附件:1.报价单
2. 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登记表
3. 放流苗种质量要求
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8日
附件1
渭南市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项目放流苗种采购报价单
报价单位(盖章): 报价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品种及数量 | 苗种规格 | 报价品种及数量(万尾) | 报价品种金额(元)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渭南市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项目放流苗种 采购 | 本地鲫鱼 3万尾 | 体长均大于 10cm以上 | 1、“采购品种及数量”栏为项目采购的品种及最低数量; 2、报价单位在“报价品种及数量”栏中填报各品种的数量不能低于项目采购的最低数量; 3、“报价金额”栏中为各品种采购金额,由报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填写,所有品种采购金额合计资金为9.00万元。 | ||||
鳙鱼 6万尾 | |||||||
黄河鲤鱼 11万尾 | |||||||
合计 |
附件2:
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所在地 | 省(区、市) 市(盟、地区) 县(区) | ||
单位名称 | 从业起始时间 | ||
苗种繁育基地地址: |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职工人数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编号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联系电话(固话) | 电子邮件 | ||
单位类型 | □事业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 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类型: □其他 具体组织形式: | ||
单位资质 | □国家级∕□省级∕□市级 水产原种场: | ||
□国家级∕□省级∕□市级 水产良种场: | |||
□省级渔业资源增殖站 □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 | |||
□其他资质: | |||
供苗种类 |
单位其他信息
生产设施 | 主要育苗方式 | □工厂化 □室外池塘 □网箱 £海洋滩涂 □筏式或吊笼 □其他 | |||
场区总面积 | 亩 | 室外池塘面积 | 亩 | ||
室内培育设施面积 | 平方米 | ||||
技术保障 | 技术依托单位 | ||||
技术研发创新成果 | |||||
管理水平 | 近3年苗种药残抽检结果 | 近3年水生动物检疫结果 | |||
开展相关记录情况 | □引种记录 □保种记录 □生产记录 □用药记录 □销售记录 □其他 |
增殖放流苗种亲本情况
序号 | 亲本种类 | 亲本来源 | 总数量 | 当年可繁殖亲本数量(尾、个) | 平均繁殖量(尾/只) |
增殖放流苗种供应能力情况
序号 | 苗种种类 | 苗种来源 | 苗种规格(cm) | 苗种成本价格(元) | 苗种年供应能力(万尾) |
承担增殖放流任务情况
序号 | 放流水域 | 所属水域划分 | 放流时间 | 放流品种 | 放流数量(万尾) | 放流规格(cm) | 放流单价(元/万尾 ) | 增殖放流活动组织单位 |
附件3:
放流苗种质量要求
为保障放流鱼种种质量安全,确保增殖放流整体效果,作出以下要求
1、单位资质证明
供苗方在回复询价函时,必须如实提供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2、苗种种质证明
所有放流苗种必须是本单位繁育,不得外购转售。供苗方培育用于增殖放流的鱼种必须是本地种。严禁使用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鱼种进行增殖放流。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必须提供苗种来源单位的亲本来源、苗种繁育情况证明(且苗种来源单位也符合有关基本条件)以及每一个放流品种的引种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放流苗种符合增殖放流有关要求。
3、苗种生产的监督检查
供苗方在放流苗种培育阶段,在引进苗种培育时,要及时向采购方报告进苗情况,采购方有权不定期对供苗方苗种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苗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4、鱼种的药残检验
供苗方培育的放流鱼种达到合同要求的规格时,在放流前20天要完成药物残留检验工作,该工作要在有资质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样和送样,并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药残检验,且获得检验合格证后方可用于放流。
5、苗种的疫病检疫
供苗方所提供的每一个品种的鱼种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疫病检疫,并出具疫病检疫合格证。
6、供苗方必须提供饲养鱼苗水体(抽样)经有资质的单位分析,证明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
7、供苗方所提供的鱼种感观质量与可数指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规格整齐,活力强,外观整,体表光滑,规格合格率≥90%,伤残率与体表异常率之和≤5%,到达放流地点时的成活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