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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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6:22

2024年,渭南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紧紧围绕农兽药、种子、肥料、农产品等主要领域,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经营假劣农资、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现将2024年渭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合阳县某饲料经营部无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 5月10日,合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合阳县某饲料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相关线索。经调查核实,该饲料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之规定。2024年5月13日,合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违法行为,没收安乃近注射液30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30支、猪伪狂犬病耐热保护剂活疫苗头份10瓶,处以货值(货值216元)金额3倍罚款共计64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大荔县某公司代销种子未备案。

2024年4月23日,大荔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大荔县某公司代销的种子未备案。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部分)规定,大荔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蒲城县龙池镇某农资部无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4月19日,接群众举报,蒲城县龙池镇某农资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蒲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农资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性规定,蒲城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没收农药产品7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张某某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案。

2024年4月15日,接群众举报,临渭区阳郭镇贺家村张某某未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从事生鲜乳收购。经临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张某某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其行为违反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临渭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5元,罚款866.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张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15日,接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合阳检检建受〔2024〕30号),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予起诉,建议合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张某某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合阳县农业农村局经调查,认定张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合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张某某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就当事人个人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