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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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 (2017-2020年)

来源: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9-09-01 21:19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逐步消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现状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猪的一种病毒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在我国2006年暴发以来,发病率、病死率高,对养猪业造成严重危害。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免疫、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疫情发生几率明显下降,全省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国内病毒污染面依然较广,病原阳性仍有检出,毒株类型复杂,混合感染较严重,防控难度大,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国家核心育种场达到净化标准(即连续24个月以上无临床病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学和抗体检测阴性),其他养殖场(户)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各地要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免疫方案,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必要时,可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纳入本市免疫病种补助范围。

养殖场户要根据不同防控阶段,制定实施免疫方案,逐步实现从免疫控制到免疫退出。稳定控制阶段,国家核心育种场及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禁止使用活疫苗,其他养殖场户应根据流行毒株监测结果,科学使用活疫苗。净化阶段,在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前提下,退出免疫。

(二)监测净化

各地要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发生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

养殖场要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在稳定控制阶段,重点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达到良好的免疫保护后,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在净化阶段,要以血清学监测为主、病原学监测为辅。通过扑杀阳性动物,逐步培育建立阴性种猪群和后备猪群。国家核心育种场及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要优先开展监测净化工作,发挥带动作用。

(三)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起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不断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强化生猪移动监管,特别要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要规范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等进行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生猪产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根据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净化场群评估验收要求,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的稳定控制和净化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养殖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地市级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兽医局。国家核心育种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取得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及其他养殖场由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县(市、区)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养殖场和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县(市、区)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有关农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力量,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殖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区域和养殖场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五)加强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