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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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

来源: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9-08-09 21:28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猪瘟防治工作,有效控制、逐步消灭猪瘟,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现状

猪瘟是由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传染性强,致死率高,给养猪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猪瘟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全省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情报告起数明显下降,流行态势比较平稳,感染率较低,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部分养殖场依然存在病毒污染,与其他猪病存在一定程度混合感染,控制和净化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种猪场和部分县(市、区)达到猪瘟净化标准,并进一步扩大猪瘟净化区域范围(净化是指连续24个月以上养殖场、区域内无猪瘟临床病例,猪瘟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学检测阴性)。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有效清除病原,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各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猪瘟源头控制,以县(市、区)为单位作为猪瘟防治基本单元,以大型规模养殖场、种猪场为抓手,以点带面,从种源入手扎实抓好种猪场猪瘟净化,带动商品猪场净化,逐步实现县(市、区)净化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实施区域化管理,建设无猪瘟区和无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猪瘟企业)。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各地要继续对生猪实施全面免疫,及时制定实施免疫方案,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必要时,应将猪瘟纳入本市(区)免疫病种补助范围。

对防疫条件好且开展净化工作的种猪场,经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备案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其他养殖场户均需对猪实施全面免疫。

(二)监测净化

各地要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猪瘟发生风险和疫苗免疫效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

养殖场要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

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扑杀野毒感染种猪,培育猪瘟阴性种猪群和后备种猪群,逐步实现净化目标。实施猪瘟净化的养殖场和区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分阶段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无猪瘟区和无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猪瘟企业)建设。国家核心育种场要优先开展监测净化工作,发挥带动作用。

(三)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强化生猪移动监管,特别要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要规范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生猪产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根据国家猪瘟净化场群评估验收要求,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的净化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养殖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地市级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兽医局。国家核心育种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取得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及其他养殖场由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县(市、区)达到净化标准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养殖场和县(市、区)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猪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有关农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力量,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殖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养殖场和县级区域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猪瘟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猪瘟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五)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猪瘟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