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项目管理,规范园区认定及项目评审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区域内园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队伍,落实责任,做好园区项目申报、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四条 通过集聚土地、资金、技术、人才要素,推进区域优势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探索新思路、新模式和新经验,把园区建设成为理念超前、改革创新、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环境友好发展现代农业的先行区和样板区。
第五条 园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导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较高。
第六条 园区农业高新技术集成度高,示范和培训平台作用突出,在培育市场主体和职业农民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 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品牌建设及“五治”(土壤、水质、化肥、农药、饲料和兽药添加剂治理)成效显著。
第八条 园区产业服务保障体系配套完善,生产组织方式科学先进,实现种养结合,资源生态循环高效利用。
第九条 园区综合效益显著,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园区区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为推进全省现代农业持续稳定发展,设立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发展专项项目,对经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和确定的提质增效园区项目,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认定条件:
(一)经营主体明确;
(二)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手续完备。关中规划面积应达到5000亩以上,陕南、陕北规划面积应达到2000亩以上;
(三)产业集中度高,主导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
(四)水、电、路及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
(五)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较为完整;
(六)经营制度、技术应用和组织形式先进;
(七)产业支撑服务体系完善;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健全;
(九)生产环境“五治”工作全面开展;
(十)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并对农民增收示范带动作用较大,综合效益比较显著。
第十二条 提质增效园区申报条件
(一)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
(二)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农业机械化水平高,基本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发展;
(三)建设规模、技术应用、经营制度和组织形式等在本地区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三品一标”认证取得一定成果;
(五)园区环境评价良好,“五治”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六)品牌建设效应突出,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七)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
(八)综合效益显著。
第十三条 申报与认定
(一)省农业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年度省级园区认定及提质增效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按照要求编写申报材料,联合本级财政部门择优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三)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在现场考察、综合评审的基础上,择优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并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进行网上同步申报。
(四)省农业厅对各市上报的园区认定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质询论证、综合评分,提出拟定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厅联合有关部门发布认定通知,并根据年度实施方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省农业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园区提质增效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并根据《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提质增效建设标准》编制的实施方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省农业厅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园区发展咨询专家组,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园区认定评审及项目监督检查验收服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园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有关部门安排的园区建设资金;
(三)各市、县(区)财政配套的园区建设的资金;
(四)企业及农户自筹资金。
(五)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 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园区生产环境“五治”,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及品牌创建,种、养业良种体系建设,先进生产技术应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物质装备水平,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十七条 园区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市、县配套资金应按要求足额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园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区项目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园区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园区建设单位自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抽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园区验收时成立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园区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审计情况、效益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方面。验收方式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查阅资料、绩效考评等形式。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园区检查验收情况,对于项目执行较好,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综合效益较好的园区,优先安排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提质增效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厅对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计划执行不力,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市县,将采取要求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将依据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或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园区,取消其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称号,并暂停所在县下一年度的园区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