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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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西**
信件编码:
来信时间:
2021-03-15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反映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马家村党支部委员马保国违法乱占耕地建房
信件内容:

反映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马家村党支部委员马保国违法乱占耕地建房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1-03-15
回复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回复内容:

西岳清风网友:

3月11日,收到您反映的有关临渭区向阳办马家村党支部委员马保国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答复如下:

一、来信反映的问题

一是临渭区向阳办马家村党支部委员马保国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二是该建筑是否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是否按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执行。

三是该建筑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有关问题答复

(一)关于乱占耕地建房工作职责问题。

1、自然资源部有关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一是工作安排情况。2020年9月1日,自然资源部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机制办发〔2020〕1号),就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二是自然资源部每年发布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2020年10月19日,自然资源部通报35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2021年1月25日,自然资源部通报52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以上案例均由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并处置。

2、省市均成立了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专班。2020年10月22日,省自然资源厅以陕西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名义下发《关于专班办公室组成人员职责分工的通知》(陕耕地房整治班办发〔2020〕12号),明确了自然资源厅主要领导、专班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分片包抓的工作机制。2020年9月22日,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成立渭南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的通知》(渭市办〔2020〕53号)文件,我市也成立了工作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2020年10月27日,按照《关于抽调工作人员参加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函》(渭耕房整治办发〔2020〕2号)文件要求,抽调市中级人们法院和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处、室)干部1-2名,脱离本单位工作,参加专班工作。其中,实际从市农业农村部门抽调1名同志,脱离本单位工作,参加了专班工作。

从中省市工作安排和日常工作情况来看,此项工作从中央到省市县均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或牵头负责。

(二)关于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以及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执行。经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编制乡镇、村庄规划。此项问题,农业农村部门不具备相关职责职能。建议您函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三)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您反映的农用地转用手续问题,市农业农村局没有相关工作职责职能。应根据相关部门职责职能,由政府有此项职责职能的部门进行调查。

三、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该项处罚应由临渭区有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程序,做出行政处罚。

(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是整部法律的最根本的遵循。从第七十七条和七十八条两个法条来看,两个部门均有处罚权,但结合贵网站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质来看,应由自然资源部门处置。

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职能主要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农村宅基地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此,农村土地上的建筑和房屋,并不全部属于宅基地。只有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经相关程序审批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宅基地,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管辖范围。

感谢您对我局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的关心关注!

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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