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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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田**
信件编码:
GPPS20231213NRAV
来信时间:
2023-12-13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农村宅基地违建
信件内容:
李小芹(西安职工)自称继承澄城县韦庄镇农村父母老房屋,(父母去世十几年了)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快要倒塌的土坯房推到重建,又占用耕地多年,偷领国家粮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学习强国法律解读》,《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解答的通知》文件,《澄城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村委也开具了证明,事情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合法准确此事反映到澄城县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大队不按照陕西省农村厅文件执行,竟然包庇对方,执法犯法,渎职罪行为,出具了一份不是未批先建答复,我们很吃惊,这几年国家一号文件三令五申治理农村违建行为,致使后面大家都会效仿违建,会使农村违法乱建屡禁不止埋下祸根,希望上级部门领导核查,谢谢!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3-12-19
回复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回复内容:

田建学同志,您好: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澄城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但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据调查,被反映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依法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继续使用宅基地并对房屋进行修缮,但不能翻建、改建、扩建。但是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修缮的标准和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管理主体,宅基地是农村重要的建设用地资产,建议您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反映相关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合理合情协商解决。另外,您反映的领取粮补问题,正在进行核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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