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建学同志,您好: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澄城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但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据调查,被反映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依法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继续使用宅基地并对房屋进行修缮,但不能翻建、改建、扩建。但是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修缮的标准和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管理主体,宅基地是农村重要的建设用地资产,建议您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反映相关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合理合情协商解决。另外,您反映的领取粮补问题,正在进行核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